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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外國人聘僱許可電子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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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就業服務法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 Q&A

職訓 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委會於102年12月10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放寬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或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短期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另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同時縮短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此次修正案也放寬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及增訂雇主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以上修正措施實施後將可有效達到強化外國人管理、減輕雇主負擔及簡政便民之目的。

勞委會表示,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公益目的與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短期來臺工作之申請程序,增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所持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亦視為工作許可。

二、為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爰增訂雇主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之正本。

三、配合國家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放寬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

四、考量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前刊登國內求才廣告,不論刊登國內新聞紙或登載於勞委會職訓局建置之「全國就業e網」,均可達成求才資訊揭露目的。爰將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雇主可選擇將求才廣告訊息登載於「全國就業e網」,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若同時於指定報紙連續刊登3日者,則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並同時將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由30日修正為15日。惟為避免損害雇主及本國求職者之權益,上述2項措施自1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另取消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需正式入學1學期後始得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洪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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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就業服務法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
  總統於102年12月25日公布《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家庭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為減少家庭外籍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家庭外籍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三、為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或轉租許可證或證書,擾亂國內仲介市場及影響雇主權益,故修法明確規範許可證或證書不得租借或轉租,使仲介管理更臻完備。另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易導致所招募選任、引進或服務的外國人於入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接受委任引進的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於1年內達一定的人數及比率者,處以罰鍰處分,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其責任。

四、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故修法使雇主於所聘僱外籍勞工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局通知協尋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其他機關亦執行外國人違法工作之檢查,故修法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至外國人工作的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

勞委會表示,本修正案於102年12月27日生效,若民眾對本次

修法規定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995-6000)。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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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 Q&A
 

Q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1: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2: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否以該名額直接辦理外國人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2: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Q3: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於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前,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可否申請遞補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3: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本法修正前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且已取得行蹤不明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函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重新招募入國引進申請案比照遞補申請案辦理。

 

Q4: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尋獲,未於之後6個月申請效期內提出申請遞補招募,是否即喪失申請遞補資格?

A4:不會,仍可待外國人尋獲且出國後之6個月內提出申請。

 

Q5:家庭外籍幫傭與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5:不同,等待期間規定不同。家庭外籍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家庭外籍看護工為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Q6: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4個月,則遞補招募許可之申請期限為何?

A6:倘法令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者,均得於本法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Q7: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者,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前後申請程序有何區別?

A7:本法修正後雇主因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者,毋須再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其餘申請應備文件不變。

 

Q8: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之原雇主應如何檢附申請文件?

A8:1.倘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2.倘家庭外籍看護工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出國證明文件、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Q9: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尚需具備何種條件?

A9:依本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故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7.其他,並加註「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

 

Q10:本法修正後,倘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勞委會何時受理申請?相關書表何處可下載?

A10:本會自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施行日起(102年12月27日)起受理申請,相關書表可逕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網址:www.evta.gov.tw)下載使用。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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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一通電話溝通無界-1955專線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線上通譯服務
放寬僑外生申請工作證資格及簡化應備文件免附成績證明且入學即可申請

職訓 一通電話溝通無界-1955專線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線上通譯服務
 

     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1955專線)自98年7月1日由勞委會設置至今,賡續提供外籍勞工、雇主及民眾24小時、全年無休、雙語及免付費之諮詢申訴服務,協助解決各種外籍勞工聘僱及管理問題及勞資爭議,累計服務案件已逾88萬件,服務成效良好。

      為持續優化專線服務品質,勞委會利用電子派案系統,協助專線人員於受理申訴案件時,能及時轉派各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查處,並落實相關案件追蹤管理機制;另考量外籍勞工在臺工作期間,與雇主互動過程可能存有語言或溝通障礙,為避免雙方溝通發生誤解,致引發後續不必要的勞資爭議,1955專線已提供24小時線上通譯服務,無論是雇主與外籍勞工存在語言障礙,或外籍勞工於工作、生活、洽公及就醫,無法順暢運用我國語言進行溝通時,可透過1955專線提供線上即時通譯服務。

      勞委會呼籲國人,外籍勞工朋友遠渡重洋來臺工作,提供我國基礎建設及家庭照護勞動力供給,有助臺灣經濟發展,雇主應能秉持理性、溫和的態度進行溝通及對待,倘有語言及溝通障礙或外國人聘僱及管理等勞動法令疑問,請多運用1955專線,將有專人積極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外國人聘户管理組-謝佳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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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放寬僑外生申請工作證資格及簡化應備文件免附成績證明且入學即可申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1條及第33條業於102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有關外國留學生申請工作許可原需入學1學期,取得成績證明且成績優良始得申請工作許可規定,為符合國際潮流、維護僑外生之學位生受教權益、累積工讀體驗,及使僑外生(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標準一致,爰修正前開本辦法相關規定,簡化應備文件免附最近1學期成績證明,亦即新生入學第1學期即可申請工作證,惟就讀語言中心之外國留學生,仍需修業1年以上並取得全年成績證明,始可提出申請。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洪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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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放寬外籍勞工有條件操作堆高機及起重機
製造業外籍勞工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662家廠商逾規定

職訓 放寬外籍勞工有條件操作堆高機及起重機
 

      勞委會於102年9月13日發布令釋,放寬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得視為許可工作之延伸,並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外工作之規定。但雇主指派外籍勞工間歇性操作「荷重在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籍勞工則必須經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


      勞委會指出,外籍勞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有關之體力工作時,若附隨間歇性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具以搬運原物料,屬製造業產品製造工作之延伸,則雇主得指派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籍勞工為之,但仍應屬配合生產製程所必要之暫時性、間歇性操作,故若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專責從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即已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之規定。


      由於現行仍有雇主因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被裁處罰鍰及廢止招募與聘僱許可之情形,勞委會提醒雇主應小心謹慎以免觸法。雇主如仍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委會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服務說明。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敖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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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製造業外籍勞工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662家廠商逾規定
 

      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及避免雇主超額聘用外籍勞工,勞委會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人數,本(102)年8月份共查核23,011家雇主,計有662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人數逾規定比例,佔查核總家數為2.88%。另外82家雇主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本會將廢止其招募許可與聘僱許可。


      勞委會表示,為兼顧本國勞工就業權益,自97年5月起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人數及比例,當雇主所僱用本國勞工人數減少時,外籍勞工也應相對減少,以避免雇主僱用外籍勞工而減少聘用本國勞工。本次查核有662家不符規定之雇主,將發函通知限期改善;雇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增聘本國勞工或是減少外籍勞工,以符合規定;如屆期未改善之雇主除被廢止超額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外,仍需面臨就業服務法核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為協助雇主招募本國勞工,勞委會已函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另對於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之82家雇主,近期內將陸續發函通知雇主提報廢止外籍勞工名冊。


      勞委會指出,自97年5月第1次實施定期查核至102年8月底止已實施22次,累計總查核約26萬2千餘家次,逾規定之雇主累計8,348家次,約佔查核總家次3.18%,本年8月份逾規定之雇主家數佔整體查核總家數2.88%,違規比例已有下降,顯示製造業雇主已逐漸瞭解定期查核機制,另針對需改善之雇主,勞委會亦將透過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方式協助招募本國勞工,以減少雇主違法情形,並落實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蔡寶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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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重新核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廣告刊登報紙規定
第15屆臺泰勞工會議於泰國曼谷圓滿完成
自102年8月9日起全面重新開放菲籍勞工來臺工作

職訓 重新核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廣告刊登報紙規定
        核釋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依工作場所所在地指定在國內下列新聞紙之一家刊登地區版求才廣告3日,且刊登求才廣告字體應清晰可辨識(版面及字體大小如附表),並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生效:

  一、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太平洋日報。

  二、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臺灣時報。

  三、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臺灣時報、中華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四、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更生日報、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五、澎湖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臺灣時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

  六、金門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太平洋日報、金門日報。

  七、連江縣: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人間福報、太平洋日報、馬祖日報。

      另本會101年12月28日勞職管字第1010516166B號令,自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廢止。
附件下載:   重新核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廣告刊登報紙規定 附件1  重新核示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雇主辦理國內招募求才廣告刊登報紙規定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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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第15屆臺泰勞工會議於泰國曼谷圓滿完成
        泰國勞工部邀請勞委會於本(102)年8月21日至泰國曼谷召開第15屆臺泰勞工會議,商談有關加強臺泰勞工事務交流等事宜,雙方就仲介服務費收取合理化、加強檢查泰國勞工在臺工作場所及積極推動直接聘僱等相關議題交換意見並取得共識,會議圓滿完成。

    第15屆臺泰勞工會議依例輪由泰國主辦,我方由勞委會主任委員潘世偉應邀率職訓局局長林三貴等人前往,雙方就多項議題交換意見。勞委會特別表示,泰國勞工來臺多從事製造業或營造業工作,且工作勤奮、素質優良,長久以來深受我國雇主喜愛,對我國經濟發展貢獻良多。會議中雙方就目前泰國勞工之引進與管理議題進行討論,獲致主要結論如下:

一、為使來臺工作之泰國勞工於入國工作之前,能先行瞭解我國相關勞工聘僱法令,臺方已製作相關宣導短片供泰方轉知相關職前訓練中心辦理宣導,泰方同意加強督導訓練中心配合辦理。

二、為增加雇主採行直接聘僱引進泰國勞工誘因,臺方同意積極向雇主宣導直接聘僱制度之優點,以提高雇主採直接聘僱方式聘僱泰國勞工意願。

三、對於泰國主張取消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規定,經我方詳予說明下,泰方同意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續予維持,另臺泰雙方同意持續檢討仲介服務費收費標準,以保障泰國勞工權益。

四、臺泰雙方均十分重視泰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情形,臺方同意持續加強高風險工作場所之監督檢查,督促雇主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

五、對於泰國勞工在臺吸毒有增加趨勢,臺泰雙方均十分重視,雙方應持續加強反毒宣導,另建議雙方緝毒單位應加強合作,以防制及查緝外籍勞工吸毒不法情事。

       本屆臺泰勞工會議所達成之共識,雙方將積極規劃後續相關事宜。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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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自102年8月9日起全面重新開放菲籍勞工來臺工作
        因菲律賓政府為「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完成我方日前提出菲方政府正式道歉、對家屬賠償、調查懲凶與展開漁業談判等4項要求之正面回應,並以行動展現表達善意及歉意。故勞委會配合外交部門之評估作業,自102年8月9日起,全面重新開放雇主引進菲籍勞工來臺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工作。

      為向菲律賓政府抗議「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勞委會配合整體國家政策,自102年5月15日起對於雇主送件引進菲籍勞工之初次招募許可、重新招募許可、入國引進許可及遞補許可引進等4類案件,予以管制申請。據統計於管制期間申請引進菲勞案件約690件,申請人數計3,494人。

      勞委會自102年8月9日起全面重新開放菲籍勞工申請案後,雇主即可依規定招募所需之菲籍勞工,至於管制期間(5月15日至8月8日),雇主已取得勞委會所核發之初次招募許可函、重新招募許可函、入國引進許可函及遞補許可函,並加註有「不得持本函自菲律賓引進勞工」字樣等文件,亦得持以申請引進菲籍勞工,不受加註文字影響,亦不必再申請換發。雇主如仍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勞委會服務專線,將有專人服務說明。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陳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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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職訓局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辦 喬遷通知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抽痰、導尿等侵入行為

職訓 職訓局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辦 喬遷通知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受理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辦案件業務申辦地點搬家了!職訓局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辦案件收件櫃檯及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已於102年7月29日起搬遷至台糖騰雲綜合商業大樓,並自當日即繼續營運,對外服務不間斷,歡迎舊雨新知蒞臨指導。

  為便利民眾洽辦案件及考量業務作業整體性,職訓局受理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辦案件業務申辦地點搬遷至新址繼續為民服務,有關洽公新址之交通資訊及服務事項,民眾可多加利用職訓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服務電話(02)8590-2567(職訓局)或(02)6613-0811(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諮詢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

一、洽公新址

(一) 外國人工作許可申辦案件收件櫃檯: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受理申辦案件郵遞地址)(請由台糖大樓漢口街與延平南路交叉口大門進入)。

(二)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1樓。

二、服務電話

(一) 外國人工作許可業務:(02)8590-2567(22線)、傳真:(02)8590-2445。

(二)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02)6613-0811、傳真:(02)6617-1319、(02)6617-1320。

三、服務事項

(一) 外國人工作許可業務

  受理雇主申辦聘僱外國人(產業類與社福類外籍勞工及專業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離境、遞補等申辦項目,並提供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應備之文件、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諮詢。

(二)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

  協助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同一外籍勞工或透過直聘選工系統從國外引進新聘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提供雇主諮詢、查詢及代轉(寄)申請聘僱外籍勞工案件、驗證文件及外籍勞工入國簽證文件;以簡訊、電話或E-mail方式主動提醒雇主辦理外籍勞工入國後相關事項,並提供英語、泰語、越語及印尼語諮詢服務。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賴盈蓁)
附件下載:   喬遷通知附件1  喬遷通知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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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抽痰、導尿等侵入行為
        勞委會於102年5月28日作出解釋,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醫療及護理行為,否則即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法應對雇主裁處罰鍰並限期改善。

勞委會指出,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係指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例如:為被看護者在許可地點膳食、餵食被看護者、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故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違反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從事醫療及護理行為,雇主如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醫療及護理行為,即已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依行政院衛生署函釋規定,抽痰及導尿係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為之或由護理人員依醫師指示為之,故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為被看護者抽痰及導尿。另外籍家庭看護工僅得對「有行為能力且醫囑可自行施打胰島素」之被看護者,依「個案要求」而「協助施行」胰島素注射,惟被看護者如無行為能力,則需依醫師指示,並視個案情形依醫囑為之。至於外籍家庭看護工對被看護者操作血壓機,如未涉及疾病檢查、診斷與治療,則尚非屬醫療行為。

      由於現行仍有雇主因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被裁處罰鍰及廢止招募與聘僱許可之情形,勞委會提醒雇主應小心謹慎以免觸法。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洪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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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站擴大辦理入國外籍勞工法令講習

職訓 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站擴大辦理入國外籍勞工法令講習
 

      勞委會自102年7月1日起,於機場外勞服務站擴大辦理入國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使入國之外籍勞工能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其適應在臺生活。

      為加強外籍勞工對自身權益的重視及適應在臺生活,勞委會前自101年5月1日起,於桃國及高雄機場外勞服務站,試辦入國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服務措施,使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於入國工作之前,能先行瞭解我國相關勞工聘僱法令,獲知在臺工作相關資訊,經過1年多的試辦,獲得外籍勞工及雇主的肯定。

      勞委會為擴大強化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之法令宣導措施,自102年7月1日起,於桃園及高雄國際機場之入出國外勞機場關懷服務站,擴大辦理入國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實施對象為所有入國之外籍勞工,講習時間約需30分鐘,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將透過宣導短片收看、輔以平面文宣及人員說明等方式進行,內容包括外勞在臺生活、工作、信仰、待遇、醫療、訓練及諮詢服務管道等與外勞權益保障與法令相關事項,使外勞迅速瞭解我國法令、民俗風情及自身權益等,協助入國外勞適應在臺生活,降低初期因離鄉背井來臺工作,所產生的不安與焦慮。

       如欲獲知外籍勞工法令宣導講習服務措施之詳細內容,可至外勞接機登錄網站(http://www.fw.org.tw/)查閱,歡迎上網瞭解相關資訊。

                        

                (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黃偉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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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外籍看護工 損失慘重
在臺就學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於校內、校外打工皆須申請工作許可
調整放寬應屆畢業僑外生留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申請聘僱許可之資格

職訓 提供不實資料申請外籍看護工 損失慘重
      有感於人口老化,老人照顧服務需求殷切,而家庭照顧能力有限,於是老人養護機構及護理之家紛紛設立,這些機構除了聘僱本國看護工照顧外,因服務人力不足,也會聘僱一些外籍看護工幫忙,如果因收容服務對象增加,需要增加照顧人力,而一時無法找到足夠的本國看護工,常會請仲介公司幫忙辦理,向勞委會申請外勞。

    依現行規定,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要準備機構內實際收容人名冊等資料,勞委會會依實際收容人數按規定比例予以核發外籍看護工許可。勞委會在審查時發現,有部分機構所送申請資料中,實際收容人名冊內之部分收容人已死亡,涉嫌提供不實資料。

    根據部分機構的說法,有因行政人員疏失就把之前整理舊的收容名單(含已死亡者)送給仲介公司,而仲介公司也沒再請機構確認實際收容人到底有那些人員即送件申請,對此情形,勞委會將查證其符合申請資格之收容人數,以追究是否涉嫌提供不實資料責任,如查證屬實者,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1款規定,申請案將不予許可,並依據第72條及裁量基準規定,按照提供不實資料人數,採1比5之比例,廢止外國人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且再依據第54條裁量基準規定,對於未來2年內申請案件,同樣按1比5之比例,不予許可。

    所以,養護機構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雇主及仲介公司一定要將機構內實際收容人仔細檢查核對後,再向勞委會送件申請,不然可能就會像上述涉嫌提供不實資料之情形被處罰,影響人力運用,造成經營管理上嚴重困擾,得不償失!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鍾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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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在臺就學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於校內、校外打工皆須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留學生或僑生於校內打工(例如:支領酬勞於校內打掃環境、擔任行政助理工作等)是否需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按本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46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一、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二、就讀公立或己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至第35條相關申請資格規定。據此,本法對外國人在我國工作採許可制,打工或工讀無分工作場合或類別,校內工讀(服務)倘涉及勞務提供之工作事實,且領有報酬,即屬工作,應依規定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

    倘未依規定申請,經查獲者,依本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3年內若有雇主欲申請聘僱該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工作,本會將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條之1第1款規定,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暑假將至,本會再次呼籲外國留學生與僑生,申請工作許可方得在臺工作,無分校內外,尚勿心存僥倖或便宜行事,誤觸本法相關規定而得不償失。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洪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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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造業外籍勞工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487家廠商逾規定
勞委會籲請國人理性對待菲籍勞工 展現臺灣民主法治精神

職訓 製造業外籍勞工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487家廠商逾規定
        為保障本國勞工工作權益及避免雇主超額聘用外籍勞工,勞委會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人數,本(102)年5月份共查核22,186家雇主,計有487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人數逾規定比例,佔查核總家數為2.2%。另外60家雇主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將遭廢止聘僱許可。

      勞委會表示,為兼顧本國勞工就業權益,自97年5月起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人數及比例,當雇主所僱用本國勞工人數減少時,外籍勞工也應相對減少,以避免雇主僱用外籍勞工而減少聘用本國勞工。本次查核有487家不符規定之雇主,將發函通知限期改善;雇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增聘本國勞工或是減少外籍勞工,以符合規定;如屆期未改善之雇主除被廢止超額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外,仍需面臨就業服務法核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為協助雇主招募本國勞工,勞委會已函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另對於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之60家雇主,近期內將陸續發函通知雇主提報廢止外籍勞工名冊。

      勞委會指出,自97年5月第1次實施定期查核至102年5月底止已實施21次,累計總查核約23萬9千餘家次,逾規定之雇主累計7,686家次,約佔查核總家次3.21%,惟本年5月份逾規定之雇主家數佔整體查核總家數2.2%,違規比例已有明顯下降,顯示製造業雇主已逐漸瞭解定期查核機制,另針對需改善之雇主,勞委會亦將透過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方式協助招募本國勞工,以減少雇主違法情形,並落實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蔡寶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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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勞委會籲請國人理性對待菲籍勞工 展現臺灣民主法治精神
 

      勞委會呼籲國人理性對待菲律賓勞工,勿因菲國槍殺漁民事件而衍生暴力或不當對待之情事,雇主或菲律賓勞工另如有需要協助,可撥打1955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

      勞委會表示,日前菲國公務船於海上槍殺我國漁民事件,嚴重傷害我國國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國家主權,勞委會已配合國家整體政策,自102年5月15日起,全面凍結引進菲國勞工來臺從事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等工作。

      對於媒體報導菲律賓勞工遭公開羞辱及威脅遣返等事件,勞委會表示,據1955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統計,菲律賓勞工諮詢工作權益來電數雖有倍增,但無接獲來電申訴遭暴力或不當對待之案件。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呼籲,國人應展現臺灣高度民主法治精神,以和平理性方式對待在臺菲律賓勞工,同時提醒雇主或菲律賓勞工若有求助需要,可隨時撥打1955外籍勞工諮詢保護專線尋求協助。


CLA calls for Decent Treatment upon Filipinos to Show the Democratic Spirit and Law Abiding Attributes of Taiwan

      The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CLA) urged the general public in Taiwan not to resort to violence or unbecoming behavior upon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in response to the fatal incidence conducted by a joint patrol of the Philippine Coast Guard and the Bureau of Fisheries and Aquatic Resources on May 9 in waters where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s of Taiwan and the Philippines overlap, by shooting ruthlessly in cold-blood on an unarmed Taiwanese fish boat and crew. In case of assistance needed by the employers or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they can call the toll-free, 24-7-365 service line 1955 set for the protection and advices for all foreign workers in Taiwan. 

      CLA reiterated that the abovementioned serious incident jeopardized not only the safety of life and property of Taiwanese citizens but also violated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In line with the national policy in whole, as of May 15, 2013, CLA has sanctioned indefinitely the employment of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in seeking their placement in Taiwan in the sectors of manufacturing, construction, fish crew, domestic workers and caretaker.

      As regards to the incidents reported by the media allegedly claiming public humiliation and threats of early repatriations toward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CLA said, by the latest statistics rundown of 1955 line, the numbers of call-in made by the Filipinos increased double-folded recently, but no such claim as said report made by media, nor the cases of violent treatment or unbecoming behavior encountered. CLA pled to the general public that, Taiwan is a highly developed democratic country with law-abiding citizens in general, shall treat the Filipinos working in Taiwan with decency and reasonable manners, also pledged and reminded the employers concerned and Filipino migrant workers, in case of help and assistance required, please do call 1955 hot-line without hesitation.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謝佳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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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職訓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九千四十七元。

 二、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三、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四、家庭看護工及外展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五、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六、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新       

臺幣二萬元。

      另廢止本會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勞職管字第一0一0五0六一四  

0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生效。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陸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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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多元聘僱模式 勞委會試辦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
勞委會檢討調整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資格
自4月中旬起辦理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實地評鑑作業
製造業聘僱外國人新制上路~~外加就業安定費、國內新增投資與臺商投資案申請作業注意事項

職訓 建立多元聘僱模式 勞委會試辦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
         為試辦建立外籍看護工多元聘僱模式,勞委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列外展看護工相關規範,並於審查標準102年3月13日生效日同步公告「外籍看護工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

      現行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模式,是由被看護者或其家屬擔任雇主,家庭外籍看護工和被看護者同住,且提供長時間服務。其中,部分家庭照護需求,因有家人分擔等因素,無須家庭外籍看護工長時間照護,同時為了減少家庭外籍看護工工時(含待命時間)過長及雇主管理能力有限等問題,勞委會規劃建立更多元的聘僱模式,外籍看護工改由非營利組織聘僱,再外展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提供照顧服務。考量目前國內長期照護資源普及性及民眾可負擔性,現行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聘僱模式仍有維持之必要,爰勞委會將採試辦計畫方式,再評估該模式之可行性。

      依現行規定,符合試辦資格且有意願參與試辦之非營利機構,得向勞委會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非營利機構聘僱引進外籍看護工,指派至符合資格之被看護者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藉由非營利組織提供外籍看護工專業管理及定期在職訓練,以提升照護品質,並減輕被照顧者家庭之管理責任。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顏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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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勞委會檢討調整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資格
        為因應製造業特殊狀況缺工之彈性人力需求,且為協助解決國內新增投資案缺工問題及吸引臺商返臺投資短期用人問題,並兼顧創造國人就業機會之目的,勞委會已於102年3月11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規定,調整原特定製程5級制(以下簡稱3K5級制)行業所屬核配比率、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及提供國內新增投資案及臺商返臺投資案外籍勞動力優惠措施,並自102年3月13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修正前之規定,3K製造業之特定製程工作依其缺工情形、產業關聯度及產業3K特性等因素,分級為10%、15%、20%、25%、35%等5級制聘僱外籍勞工之適用比率;經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及勞委會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之勞資學政代表研商共識,在不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的基本原則下,配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於現行製造業3K5級制新增塑膠安全帽製造業等3行業及調整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6行業之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其餘行業不調整;另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實施附加核配比率5%以下、超過5%至10%以下及超過10%至15%以下,分別外加就業安定費依次為3,000元、5,000元、7,000元,但外籍勞工核配比率最高上限仍為40%;另在3K5級制架構及外籍勞工核配上限比率不得超過40%之原則下,且符合一定資格要件,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可分別附加5%或10%與附加15%或20%之外籍勞工數額,得豁免3年與5年外加就業安定費,期滿後回歸3K5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機制。

      勞委會強調,為解決全新設立廠場於營運初期陸續招募勞工之需求,及避免雇主引進過多外籍勞工影響國內勞工之就業權益,故設計預先核予前開新增投資案外籍勞工機制,但是自雇主引進首名外籍勞工入國1年後,辦理定期查核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之人數是否符合比率,如果超過規定比率,勞委會將除就超過規定之人數廢止許可外,另追繳雇主之外加就業安定費數額,請新增投資案之雇主應特別注意上開規定。

      本次修正本標準雖對於3K製造業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更具彈性,但是基於維護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及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之政策目的,仍給予雇主一定限制增加履行義務及違規之處罰機制,勞委會呼籲雇主於申請或引進外籍勞工前,應依個別工廠狀況先行試算,倘有疑義不明之處,可電洽勞委會職業訓練局(電話:02-85902567)或逕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 gov.tw)查詢本次修正法令相關資訊。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陳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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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自4月中旬起辦理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實地評鑑作業
        為提升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其服務品質,勞委會進行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預定自4月中旬起至7月中旬辦理實地評鑑,預計評鑑1,140家仲介機構,並將於102年8月31日前於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公告評鑑成績,俾供雇主選任仲介機構之參考。

       勞委會自96年將評鑑納入法制化,為讓受評仲介機構明確瞭解評鑑指標及流程,已於102年3月18日至4月3日分別於南區、中區、桃竹苗區及北區辦理評鑑成績為A級及B級之仲介機構評鑑說明會共9場次,及新設立之仲介機構及評鑑成績為C級之仲介機構評鑑說明會共8場次,並將自4月中旬開始辦理實地評鑑作業。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聯絡電話:02-82618375)。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施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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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案,修正相關申請書
配合藍領審查標準修正發布,部分申請書表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職訓 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可持勞委會寄發之繳款單至4大超商、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台新銀行等據點繳納就業安定費;另可利用職訓局網頁,或7-11 ibon補印繳款單,並開放網路申辦全國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之雇主本人帳戶自動扣繳等各種繳費方式(詳如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一覽表),歡迎多加利用。若仍有繳納疑問,請詳閱職訓局網站(網址:www.evta.gov.tw首頁),或逕洽職訓局查詢專線(02)8590-2567。
附件下載:   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一覽表附件1  就業安定費繳納方式一覽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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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為配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案,修正相關申請書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
附件下載: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附件1  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附件2  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表(適用3K、附加就業安定費、新增投資、台商投資)附件3  申請聘僱外籍製造工人數計算表(適用3K、附加就業安定費、新增投資、台商投資)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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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配合藍領審查標準修正發布,部分申請書表修正並自即日起實施
        勞委會於102年3月11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本次為短期促進國內經濟發展及吸引雇主投資,並協助解決新增投資案缺工問題,進而創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將新增3行業及調整6行業之外籍勞工核配比率;另新增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配額機制,實施附加核配比率5%以下、超過5%至10%以下及超過10%至15%以下,分別外加就業安定費依次為3,000元、5,000元、7,000元,但外籍勞工核配比率最高上限仍為40%;另在3K5級制架構及外籍勞工核配上限比率不得超過40%之原則下,符合一定資格要件之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可分別附加5%或10%與附加15%或20%之外籍勞工數額,並得豁免3年與5年外加就業安定費之優惠,但期滿後仍回歸3K5級制及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籍勞工數額機制。

      為配合法規修訂,修正聘僱外國人各類申請案相關書表,爰增列外加就業安定費、國內新增投資案與臺商回臺投資案申請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表。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 gov.tw/content/list.sap?mfunc_id=11)下載使用。

      勞委會提醒,雇主申請外國人招募、引進應依新申請表格申請,並檢附各項應備文件,民眾屆時如有疑義不明之處,可電洽勞委會職業訓練局(電話:02-85902567)或逕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 gov.tw)查詢本次修正法令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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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得指派家庭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變更工作場所,違反者,除科處罰鍰並得指定重新辦理專業評估。
勞委會籲請民眾切勿僱用非法外籍勞工,並獎勵檢舉,檢舉獎金最高5萬元。

職訓 雇主不得指派家庭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變更工作場所,違反者,除科處罰鍰並得指定重新辦理專業評估。
 

     勞委會為落實家庭外籍看護工開放目的,於101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4條之1規定,明定家庭外籍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期間,經地方政府認定雇主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規定情事,勞委會得限期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雇主未依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已不符本標準第22條第1項或第24條資格者,勞委會將依本法第72條第1款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並自101年9月19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第22條規定,家庭外籍看護工係照顧一定失能程度病患;次依本標準第24條規定,被看護者領有植物人身心障礙手冊或經專業評估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得申請聘僱2名外籍看護工。然考量醫學科技日漸進步,部分被看護者經治療後已恢復健康,而家庭外籍看護工已無照顧被看護者之需求,致使雇主違法指派家庭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有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之情事。故為落實家庭外籍看護工開放目的,雇主如於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經地方政府認定有違反本法第57條第3款或第4款之情事者,勞委會將視情況,指定雇主重新安排被看護者辦理專業評估,雇主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及經重新評估認定不符資格時,將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劉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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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勞委會籲請民眾切勿僱用非法外籍勞工,並獎勵檢舉,檢舉獎金最高5萬元。
  為加強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勞委會訂定「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方案」,朝預防、查處、裁罰及政策檢討等面向推動各項措施,101年度總計查獲1萬3,537名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查獲人數創歷年新高。

  勞委會表示,為避免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及造成社會治安問題,依前述方案推動鼓勵民眾檢舉核發獎勵金、嚴懲重罰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及協請內政部等單位辦理專案查緝等措施,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資料,單就101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即查獲8,082名行蹤不明外籍勞工,101年全年累積查獲1萬3,537名,較100年度成長近55%。查獲人數也創下歷年新高紀錄,同期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人數也有下降趨勢,顯示相關措施已有效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情形。

  勞委會表示,為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外籍勞工,已設置民眾檢舉專線(0800-000978),對檢舉非法雇主(仲介)部分,依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提供高額檢舉獎勵金,最高檢舉獎金可達5萬元,101年度總計核發檢舉獎勵金達589萬餘元,又非法雇主罰鍰最高可處75萬元、非法仲介處50萬元罰鍰,101年度加重處分計367件,金額約達1億349萬元。

  勞委會也籲請民眾切勿僱用及仲介非法外籍勞工,以免受重罰;勞委會並將協調各機關持續辦理查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工作,杜絕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形,以維護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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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久居留身分臨櫃申請工作證開辦 午休時段服務不中斷
雇主實施無薪休假 申請外勞將管制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勞行蹤不明人數過高將不予換證
印製雇主聘僱家庭類外勞須知光碟,觀迎索取

職訓 永久居留身分臨櫃申請工作證開辦 午休時段服務不中斷
         為配合國家延攬高階人才政策,吸引優秀外國人才在臺從事工作,本會自即日起簡化在臺已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工作許可申請程序,提供便民之服務,採外國人本人親自申請「隨到隨辦立即發證」之新措施,又為使便民服務更完善,本會臨櫃申請時間自上午9點至下午5點,午休時段服務不中斷。

       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採「隨到隨辦立即發證」臨櫃申請工作證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1吋相片1張

(3)永久居留證影本。

(4)護照影本。

(5)繳交審查費用100元收據正本。

(6)親自取件聲明書。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溫佩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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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雇主實施無薪休假 申請外勞將管制
 

       勞委會表示,因應經濟環境變化,日前已有多家雇主實施或預計實施無薪休假,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委會將對實施無薪休假雇主所提出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招募、入國引進、聘僱及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案嚴加審查。

       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近來因經濟環境變化影響,已有多家雇主通報實施無薪假,倘雇主已於現階段或可得確定時期對同工作性質之本國勞工實施無薪假,又另向勞委會申請招募聘僱外國人工作,勢將擴大或加重對已實施無薪假本國勞工之勞動條件或工作機會造成妨礙,違反本法第42條規定,勞委會得依規定,對雇主當次之外國人申請案件不予許可。截至101年12月31日,針對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通報本會實施無薪休假之雇主而有聘僱外國人者,共計21家,較101年12月15日通報家數增加2家;又該等雇主聘僱外國人數共計451人,較101年12月15日通報人數增加72人。勞委會表示,針對該等雇主將發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或知悉雇主通報實施無薪休假,且該雇主同時聘僱外籍勞工時,應將相關規定及其法律效果告知雇主,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並避免雇主應不諳規定致生違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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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引進外勞行蹤不明人數過高將不予換證
       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情況,勞委會修改相關管理辦法,明定國內、外仲介機構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許可證期滿後將不再發證,等同退出人力仲介市場。

     考量雇主委任仲介公司招募選任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應善盡受任事務,謹慎媒合適任之外籍勞工。又外籍勞工初入境,常有本地文化、語言之隔閡,在生活適應及工作上,亦需與雇主磨合,仲介公司應慎選招募引進之外籍勞工,並於其入境後,善盡關懷服務義務,協助解決外籍勞工來到我國後的適應問題,可降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

本次條文修訂重點如下:

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聘僱許可申請事項,其申請許可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辦理聘僱許可人數:1-1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2人及比率18.7%以上、11-1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4人及比率6.5%以上、101-2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7人及比率4.2%以上、201-3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10人及比率3.8%以上、301人以上有行蹤不明人數25人及比率3.1%以上)者,將不予許可設立分支機構,許可證效期屆滿者,亦不予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二、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接受委任仲介其本國人或其他國家人民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仲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辦理入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1-5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2人及比率4.4%以上、51-25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4人及比率3.2%以上、251-5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5人及比率1.2%以上、501-1000人有行蹤不明人數10人及比率1.1%以上、1001人以上有行蹤不明人數12人及比率0.5%以上)者,於重新申請認可時將不予同意。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陳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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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雇主聘僱外勞辦理國內求才之報紙刊登事宜
製造業外勞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452家廠商逾規定

職訓 雇主聘僱外勞辦理國內求才之報紙刊登事宜
  雇主聘僱外勞辦理國內求才之報紙刊登事宜

按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1家刊登求才廣告3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經招募不足者,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本會前於97年8月25日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時,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等4家新聞紙之1家全國版刊登求才廣告版面(至少5段12行)及字體大小之標準。

茲因承攬刊登求才廣告之中盤商於98年間涉嫌聯合調高刊登求才廣告報紙費用行為,本會考量除上開4大報外,部分新聞紙已具備求才資訊充分揭露及達一定閱報率,爰於101年6月29日放寬求才廣告之種類及範圍,並取消指定刊登全國版之限制,改為刊登地區版新聞紙,各地區版除仍維持4大報外,另新增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東部地區除外),並於南部地區(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增臺灣時報、中華日報,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增更生日報。

另本會為使上開規定更臻完備,分別於101年9月6日及101年10月16日邀請專家學者就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刊登新聞紙基準及程序召開諮詢會議,考量部分區域(包含離島地區)民眾閱覽新聞紙屬性不同,本會參酌會議決議業於101年11月19日令釋新增下列地區新聞紙:

(一)北部地區:人間福報、臺灣新生報、青年日報。

(二)中部地區:人間福報。

(三)南部地區:人間福報、民眾日報。

(四)東部地區:人間福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五)澎湖縣:人間福報、澎湖日報、澎湖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六)金門縣:人間福報、金門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七)連江縣:人間福報、馬祖日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陸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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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製造業外勞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452家廠商逾規定
  製造業外勞定期查核結果出爐,計452家廠商逾規定

      為保障本勞工作權益及避免雇主超額聘用外勞,勞委會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勞人數,本(101)年11月份共查核20,875家雇主,計有452家雇主聘僱外勞人數逾規定比例,佔查核總家數為2.17%。另外54家雇主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將遭廢止外勞聘僱許可。

        勞委會表示,為兼顧本勞就業權益,自97年5月起每3個月定期查核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勞人數及比例,當雇主所僱用本勞人數減少時,外勞也應相對減少,以避免雇主僱用外勞而減少聘用本國勞工。本次查核有452家不符規定之雇主,將發函通知限期改善;雇主必須在規定期限增聘本國勞工或是減少外勞,以符合規定;如屆期未改善之雇主除被廢止超額之外勞聘僱許可外,仍需面臨就業服務法核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為協助雇主招募本國勞工,勞委會已函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另對於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規定之54家雇主,近期內將陸續發函通知雇主提報廢止外勞名冊。

        勞委會指出,自97年5月第1次實施定期查核至101年11月底止已實施19次,累計總查核約19萬5千餘家次,逾規定之雇主累計6,656家次,約佔查核總家次3.4%,惟本年11月份逾規定之雇主家數佔整體查核總家數2.17%,違規比例已有明顯下降,顯示製造業雇主已逐漸瞭解定期查核機制,另針對需改善之雇主,勞委會亦將透過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方式協助招募本國勞工,以減少雇主違法情形,並落實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閻永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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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勞委會獎優汰劣─表揚評鑑成績優良外勞仲介機構

職訓 勞委會獎優汰劣─表揚評鑑成績優良外勞仲介機構
  為提升外勞仲介機構的服務品質,勞委會於102年10月16日假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101廳,舉辦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優良機構表揚典禮,勞委會副主任委員郝鳳鳴於表揚典禮中,除肯定受獎仲介機構過去一年的努力和付出外,並特別勉勵各仲介機構繼續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101年度外勞仲介機構評鑑表揚分為「事業」及「家庭」二類,以各類評鑑總成績全國前5名之仲介機構且最近無任何違規處分之仲介機構接受表揚。

為促使外勞仲介機構良性競爭,及提升服務品質,勞委會自96年1月3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將外勞仲介機構評鑑納入法制化,採取獎優汰劣措施,透過具體、客觀的評鑑指標與公正、嚴謹的實地評鑑作業,促使外勞仲介機構在經營管理,及針對雇主和外勞的服務上有具體改善。

101年度共評鑑1,052家外勞仲介機構(不含分支機構),並將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評鑑成績A級者(90分以上)共256家,占24%;B級者(70分至89分)共722家,占69%;C級者(69分以下)共74家,占7%。

其中16家仲介機構連續2年評鑑成績為C級,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為C級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未達B級者,將於仲介機構許可證效期屆滿後,不予換發許可證,以淘汰服務品質不佳之仲介機構。所有評鑑成績已在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上公布,民眾可以充分利用資訊,作為選任仲介公司的參考。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施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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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保障本國派遣勞工工作權益,雇主應優先裁減外籍勞工
修正「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職訓 保障本國派遣勞工工作權益,雇主應優先裁減外籍勞工
  保障本國派遣勞工工作權益,雇主應優先裁減外籍勞工

據報載近來有多家知名廠商以因應產業波動劇烈,或進行季節性產能調整,優先裁減本國派遣勞工,致許多已工作多年之派遣勞工突然被告知已遭裁減而失業,但廠商卻仍繼續引進或聘僱外籍勞工,並宣稱外籍勞工係屬公司長期人力規劃,派遣員工屬短期人力規劃,因此會依該公司短期接單狀況,機動調整。

  勞委會表示,廠商聘僱外籍勞工同時終止本國派遣員工合約之情事與外籍勞工係屬補充性人力之原則相違背,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不得妨礙本國勞工就業機會之立法意旨,勞委會將立即針對涉嫌違法之廠商進行查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故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該會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以補充性、限業限量方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之原則,協助產業營運。惟若雇主有資遣、解僱或裁減本國勞工之情事,而繼續僱用外籍勞工,已有違反前開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虞,雇主應先徵詢被資遣、解僱或裁減之本國勞工有無擔任外籍勞工職務之意願,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勞委會並表示,如有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同時終止派遣員工合約之情事,該會將限期通知廠商辦理徵詢被裁減本國勞工有無擔任外籍勞工工作之意願,以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屆期未辦理徵詢,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籍勞工工作之本國勞工者,即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勞委會將以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及第72條規定,不予許可及廢止其聘僱外籍勞工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另以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移請當地縣(市)政府依法裁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勞委會再次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就業服務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並優先保障本國勞工權益,如有聘僱外籍勞工工作,同時卻要終止本國派遣勞工合約之情形,則應先徵詢被裁減之本國派遣勞工有無擔任外籍勞工工作之意願,以免觸法。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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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修正「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雇主辦理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之驗證程序」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免踐行驗證程序:

   (一)預定於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十四日內出國。

   (二)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罹患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不予備查。

   (三)因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經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

   (四)經司法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入出國及移民機關依相關法令限期出國。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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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委會獎優汰劣─表揚評鑑成績優良外勞仲介機構

職訓 勞委會獎優汰劣─表揚評鑑成績優良外勞仲介機構
  為提升外勞仲介機構的服務品質,勞委會於102年10月16日假臺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101廳,舉辦101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優良機構表揚典禮,勞委會副主任委員郝鳳鳴於表揚典禮中,除肯定受獎仲介機構過去一年的努力和付出外,並特別勉勵各仲介機構繼續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101年度外勞仲介機構評鑑表揚分為「事業」及「家庭」二類,以各類評鑑總成績全國前5名之仲介機構且最近無任何違規處分之仲介機構接受表揚。

為促使外勞仲介機構良性競爭,及提升服務品質,勞委會自96年1月3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將外勞仲介機構評鑑納入法制化,採取獎優汰劣措施,透過具體、客觀的評鑑指標與公正、嚴謹的實地評鑑作業,促使外勞仲介機構在經營管理,及針對雇主和外勞的服務上有具體改善。

101年度共評鑑1,052家外勞仲介機構(不含分支機構),並將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評鑑成績A級者(90分以上)共256家,占24%;B級者(70分至89分)共722家,占69%;C級者(69分以下)共74家,占7%。

其中16家仲介機構連續2年評鑑成績為C級,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為C級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後未達B級者,將於仲介機構許可證效期屆滿後,不予換發許可證,以淘汰服務品質不佳之仲介機構。所有評鑑成績已在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上公布,民眾可以充分利用資訊,作為選任仲介公司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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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寬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
外籍勞工直接聘僱說明會登場,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死亡雇主應辦事項

職訓 放寬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
 

放寬80歲以上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資格

為因應80歲以上高齡者之照顧服務需求,勞委會基於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不足及高齡者之照顧需求,於考量年齡及失能因素下,於101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22條規定,80歲以上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可依相關規定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並自101年9月19日生效實施。

  依據本標準第22條公告修正前之規定,被看護者不分年齡,如具有重度以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經醫療團隊評估,認定符合需全日24小時照顧,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無法成功,得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為因應80歲以上高齡者之照顧服務需求及預防意外發生,給予妥適照顧可延緩高齡者進入重度失能期,相對減輕家庭負擔,在不妨礙國內長期照護體系發展及落實外籍勞工補充性原則下,調整80歲以上者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之資格。

依修正後之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被看護者為80歲以上者,經指定醫院專業醫療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依衛生署訂定標準,巴氏量表分數為60分以下),即可於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60日內,提出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林季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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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表揚10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品質評鑑成績優良機構

職訓 雇主不得指派外籍勞工操作起重機或堆高機,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外籍勞工僅能從事體力工作,不得從事技術性之操作工作,勞委會於98年4月30日發布令釋,禁止雇主指派所聘僱外籍勞工從事起重機或堆高機等技術性操作工作,如違反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3款規定,依本法第6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嗣後若未改善,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外籍勞工之引進係採補充性原則,且自98年至100年取得堆高機或起重機操作檢定合格證書之本國勞工共有2萬8,070人,本國勞工符合操作堆高機、起重機等危險性機械之人力已可因應業界需求,若開放製造業或營造業等類別之外籍勞工得從事堆高機、起重機等操作工作,不僅不符法令,且將影響本國勞工從事該等工作類別之就業機會或勞動條件。故有關禁止外籍勞工從事技術性之起重機具操作之規定,仍宜予以維持。另勞委會已建立全國就業e網,提供求職民眾及求才企業網路就業媒合登錄服務,以暢通就業管道,勞委會後續並將加強推介媒合,以協助雇主招募操作堆高機、起重機或天車所需人力。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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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勞委會表揚10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品質評鑑成績優良機構
        為提升外勞仲介公司的服務品質,本會每年進行評鑑,並於9月10日在臺大校友會館,舉辦100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優良機構表揚典禮,由本會副主委潘世偉主持,透過公開表揚的方式,鼓勵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本會指出,100年度評鑑表揚分為「事業類」及「家庭類」,其中事業類評鑑總成績全國前5名,因同分並列的關係,共計有9家機構;另家庭類評鑑總成績全國前5名則有5家機構。

      為促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良性競爭,及提升服務品質,本會自93年起開始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並於96年1月3日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納入法制化,採取獎優汰劣措施,透過具體、客觀的評鑑指標與公正、嚴謹的實地評鑑作業,促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在經營管理,及針對雇主和外勞的服務上有具體改善;並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成績為C級者,將不予許可設立分公司;許可證效期屆滿日前最近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其許可證效期屆滿時將不予換發新證,藉此提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品質,並淘汰不良之業者,以保障雇主及外籍勞工的權益。

       又為促使仲介機構自我提升服務品質,本會於100年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除了首度將分支機構納入評鑑範圍外,同時將C級門檻從60分調為70分,透過擴大評鑑範圍及提高評分標準,加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進步速度。

      100年度共評鑑1,023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含分支機構),並將評鑑成績分為A、B、C三級,評鑑成績A級者(90分以上)共259家,占25%;B級者(70分至89分)共681家,占67%;C級者(69分以下)共83家,占8%;其中因評鑑成績門檻上升,C級業者比率比去年上升5%,其中6家業者因已連續兩年獲評為C級,將在許可證期滿後退場,顯見勞委會提升仲介市場整體服務品質,並淘汰不良業者的決心,使雇主及外籍勞工的權益更有保障。所有評鑑成績已在職訓局網站(www.evta.gov.tw)上公布,民眾可以充分利用資訊,作為選任仲介公司的參考。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顏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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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放寬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刊登求才廣告辦理方式

職訓 放寬雇主辦理國內招募刊登求才廣告辦理方式
 

       按就業服務法第47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雇主申請聘僱第2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1家刊登求才廣告3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經招募不足者,始得申請聘僱外國人。本會前於97年8月25日明定雇主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時,應於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及蘋果日報等4家新聞紙之1家全國版刊登求才廣告版面(至少5段12行)及字體大小之標準。

       為考量雇主求才負擔及兼顧求職民眾權益,本會已於101年6月29日發布放寬求才廣告之種類及範圍,並取消指定刊登全國版之限制,改為刊登地區版新聞紙,並於南部地區(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新增臺灣時報、中華日報、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東部地區(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新增更生日報,其餘各地區除仍維持4大報外,另新增工商時報及經濟日報。


(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陸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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