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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新聞摘要
  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就業服務法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 Q&A

職訓 發布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勞委會於102年12月10日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案,放寬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或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短期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另將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同時縮短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此次修正案也放寬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及增訂雇主聘僱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之義務。以上修正措施實施後將可有效達到強化外國人管理、減輕雇主負擔及簡政便民之目的。

勞委會表示,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基於公益目的與簡化雇主聘僱外國人短期來臺工作之申請程序,增列大專以上校院、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邀請從事演講或商務技術指導工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邀請從事非營利之藝文表演或體育活動之外國人,所持3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視為工作許可,而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學術及商務旅行卡之外國人,所持90日以下之入國簽證或入國許可亦視為工作許可。

二、為避免雇主未盡查證義務致非法聘僱持偽造外僑居留證件之外國人從事工作,爰增訂雇主聘僱獲准依親居留之外籍配偶從事工作前,應核對其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之正本。

三、配合國家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政策,放寬外籍獨立專業人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內,得以委任或承攬之型態從事工作。

四、考量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前刊登國內求才廣告,不論刊登國內新聞紙或登載於勞委會職訓局建置之「全國就業e網」,均可達成求才資訊揭露目的。爰將國內求才廣告登載程序修正採雙軌方式辦理,雇主可選擇將求才廣告訊息登載於「全國就業e網」,並自登載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若同時於指定報紙連續刊登3日者,則自刊登期滿之次日起至少14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並同時將雇主申請開具求才證明書之期間,由30日修正為15日。惟為避免損害雇主及本國求職者之權益,上述2項措施自1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另取消外國留學生、僑生與華裔學生之學位生需正式入學1學期後始得申請工作許可之規定。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洪一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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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就業服務法修正放寬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遞補等待期
  總統於102年12月25日公布《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雇主所聘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強化仲介管理、確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協尋機制,以及明訂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為實施檢查機關。相關細節說明如下:

一、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家庭外籍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局滿3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二、為減少家庭外籍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家庭外籍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雇主於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三、為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或轉租許可證或證書,擾亂國內仲介市場及影響雇主權益,故修法明確規範許可證或證書不得租借或轉租,使仲介管理更臻完備。另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未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易導致所招募選任、引進或服務的外國人於入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接受委任引進的外國人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於1年內達一定的人數及比率者,處以罰鍰處分,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其責任。

四、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故修法使雇主於所聘僱外籍勞工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當地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局通知協尋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其他機關亦執行外國人違法工作之檢查,故修法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至外國人工作的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

勞委會表示,本修正案於102年12月27日生效,若民眾對本次

修法規定有疑義,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洽詢(02-8995-6000)。

(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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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 因應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 Q&A
 

Q1: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應如何申請遞補外國人?

A1:雇主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遞補申請。

 

Q2: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否以該名額直接辦理外國人之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2: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資格者,倘已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函,如欲放棄遞補改申請入國引進,應於符合申請遞補資格之日起6個月內(即外國人行蹤不明之日起6個月以後、12個月以內之期間),檢具申請書、審查費、外國人名冊正本、招募許可函影本、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影本及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廢止聘僱許可函影本等規定文件,提出重新招募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申請。

 

Q3: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等雇主於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前,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者,可否申請遞補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

A3:為保障雇主權益,針對本法修正前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且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且已取得行蹤不明外國人廢止聘僱許可函者,得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起6個月內,檢附規定文件申請遞補,重新招募入國引進申請案比照遞補申請案辦理。

 

Q4: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後,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家庭幫傭及漁船類雇主原聘僱之外國人於行蹤不明滿6個月未尋獲,未於之後6個月申請效期內提出申請遞補招募,是否即喪失申請遞補資格?

A4:不會,仍可待外國人尋獲且出國後之6個月內提出申請。

 

Q5:家庭外籍幫傭與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5:不同,等待期間規定不同。家庭外籍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家庭外籍看護工為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Q6: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4個月,則遞補招募許可之申請期限為何?

A6:倘法令修正公布施行前,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滿3個月且未逾6個月者,均得於本法修正生效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Q7: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者,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日前後申請程序有何區別?

A7:本法修正後雇主因家庭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申請遞補者,毋須再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其餘申請應備文件不變。

 

Q8:本法第58條修正公布施行後,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之原雇主應如何檢附申請文件?

A8:1.倘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許可函影本、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2.倘家庭外籍看護工因無新雇主接續已出國申請遞補者,需檢附申請書、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許可函影本、出國證明文件、招募許可函、聘僱許可函、健檢核備函及戶口名簿影本。

 

Q9:家庭外籍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尚需具備何種條件?

A9:依本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故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7.其他,並加註「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

 

Q10:本法修正後,倘雇主符合申請遞補規定,勞委會何時受理申請?相關書表何處可下載?

A10:本會自本法修正公布生效施行日起(102年12月27日)起受理申請,相關書表可逕至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網址:www.evta.gov.tw)下載使用。

(外國人聘僱許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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